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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材料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和地点

委员会命名为"中国生物材料委员会"(Chinese Committee For Biomaterials, 缩写为CCBM)。其办公室设在秘书长所在地。

第二条 目  的

中国生物材料委员会是由与生物材料有关的中国全国学会组成的一个联络性组织。它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的一个和国际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会联合会相应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治性的学术组织。其目的和宗旨是:

组织、协调和促进中国生物材料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和世界生物材料大会;促进其目的和宗旨和中国生物材料委员会相同或类似的国际学会及组织间的合作和交流;

通过举行学术会议,向政府提出建议,或其它适当活动促进生物材料研究、生产、教育和临床应用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和科学信息普及;

促进与生物材料科学和技术有关的中国学术团体、政府部门、企业和公司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条 任  期

中国生物材料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四条 委  员

1.中国生物材料委员会由与生物材料有关的全国学会的代表组成。代表分别由他们所在的学会提名, 并经中国科协认可后成为委员会正式成员, 通常每个协会推选一至两名代表。

2.本章程中"委员"是指按照本章程正式选定的具有表决权的委员会成员。

3.委员资格的终止程序

任何加入委员会的学会可以通过科协重新选派其在委员会的代表, 如果某位代表已证明不适宜担任委员会的委员, 委员会可以通过科协建议其派出学会更换其代表。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

1.常务委员会由中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领导, 并按本章程管理中国委员会事务。

2.常务委员会由至少五位成员组成。委员会的前任主席是下届常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其它至少四名中国委员会成员应被选入常务委员会, 并从其中产生一名主席, 数名副主席, 一名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可视需要设常务副主席。常务委员会任期四年, 但常务副主席任期一年, 由副主席轮流担任, 被轮换的常务副主席继续担任副主席, 选举常务委员会成员时, 应考虑工作的连续性。

3.所有的选举或重大议案应通过中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以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如赞成和不同意票相等, 应重新表决, 如仍再次表决相等, 由委员会主席裁决。

第六条 顾  问

顾问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

顾问必须是对生物材料研究作出重大贡献或对委员会有特殊贡献的享有盛誉的著名科学家。顾问有权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特别全体会议, 并对中国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主  席

主席(或由主席指定的常务委员会成员)代表委员会参加各种公众活动并对中国科协和委员会负责。主席全面监管委员会的所有工作和事务, 主持所有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主席被授权签署委员会认可的和符合委员会总的宗旨和目的的各种文件, 并全面处理主席职责有关的工作或常务委员会临时分配的任务。

当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履行前述职责时, 由常务副主席或由其它副主席履行主席的职责, 副主席必须随时执行主席、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派给他们的任务, 或者委员会通过的决定。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到场, 常务副主席或其他某位副主席代其签署文件。应确定一位副主席负责监督和审查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秘 书 长

秘书长按照本章程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以及由主席或常务委员会随时委派给他的任务, 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秘书长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日常工作, 是中国参加国际生物材料联络委员会的中国委员会代表之一。

第九条 经  费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资助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公众或私人赞助

─其它来源, 例如出版收入等

第十条 全体会议和特别全体会议

1.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时间和地点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如果常务委员会或主席认为有必要, 可召集特别全体会议。正常情况下与会委员会人数至少占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会议才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授权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但要在会议开始前书面通知会议主席。每位委员只能接受一位未出席会议的委员授权。

举行全体会议的通知以及由常务委员会制订会议的议程, 应于开会前两周送至每位委员, 特别全体会议的通知应于会前一周送至每位委员。

2.全体会议的决议以过半数出席会议的委员赞成为有效, 如果一项议案未获得通过其的法定票数, 会议主席可召集第二次会议表决。如果赞成和不同意票数相等, 应重新投票, 如仍相等, 由委员会主席裁决。

3.其它事务:

任何需要全体会议或特别全体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案, 除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外, 应在举行会前一周书面通知秘书长。

4.会议备忘录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必须正式成文, 由会议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签字, 并通告每位委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全体会议闭幕期间, 由主席领导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席的要求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也可通过邮寄提案和选票的方式进行。通过议案的法定人数与全体会议类似,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前一周送至每位委员。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

只有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全体会议或特别全体会议才有权进行章程的修改。修改章程的提议必须由常务委员会或至少三名以上的委员提出, 修改意见必须赢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代表投票通过并上报中国科协认可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 解散

本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国科协决定予以解散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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